檢察官:不說?我就把你收押
檢察官當庭說,「你帶嬰兒來,…不說,我就要把你收押!要說不說?」。被告無奈下只好說,「你若要我承認,我就給你認一認」。
最高法院審理林麗娟被訴賄選案,發現檢察官竟是以收押脅迫被告承認買票,而別無其他罪證,日昨乃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判全案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表示,本案的偵查程序,從警察違法搜索、違法拘提、違法移送,到檢察官違法偵訊,偵查程序簡直是徹底違法!
林麗娟被訴賄選案是九十四年十二月底,發生在彰化市的個案,林麗娟只是一般選民。
檢警偵辦過程處處違法
據檢察官起訴意旨,林麗娟是彰化市選民,為了使縣議員候選人王敏光當選,自不詳姓名友人處,取得賄款,除了自行取得三百元賄款外,以每票三百或五百元,分別交付江琇薸、林佩慧兩人,涉嫌投票行賄罪、投票受賄罪。
不過,最高法院審酌卷證發現,本案除了林麗娟的偵查中自白之外,別無其他罪證,而且檢警偵辦過程處處違法。
本案是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晚間九時許接獲秘密證人A檢舉,指揮彰化縣警方、縣調站,於次日凌晨零時卅分,逕行搜索林麗娟的住處,並拘提林女到彰化地檢署偵訊。
但是,法官發現,警調辦案人員執行搜索所憑的逕行搜索指揮票,竟是檢察官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所核發。
其次,警調辦案人員逕行搜索之後,也未依法在三日內向彰化地院陳報,其搜索程序顯然不合法。
第三,警調辦案人員逕行搜索結果,並未發現任何應扣押之物品,依法原本不得逕行拘提或逮捕,檢察官也未簽發拘票或傳票,林麗娟更未同意自行到場接受訊問,辦案人員竟然又逕行拘提、押解林麗娟到案,並移送檢察官偵訊。
據偵訊錄影光碟顯示,檢察官於凌晨一時偵訊時,林麗娟懷中尚抱一個嬰兒,偵查員也坐在等候席上。
檢察官:想回去就配合
法官認為,檢察官偵訊時,除了有偵查員在場,對被告林麗娟造成心理壓迫之外,檢察官的偵訊,也多次語帶脅迫,對被告林麗娟造成極大心理壓力,其偵訊筆錄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論罪依據。
例如,檢察官說:「你有想回去嗎?」、「你跟檢的配合啦!…檢的就讓你快回去。」、「林佩慧、江琇薸啦!都已經承認你給他們買票,你還不承認?你要檢把你押起來嗎?」
檢察官還說:「這樣聽有嗎?不然你是要被關的」、「沒有!你還說沒有!你說沒有,你會被收押,沒騙你!」
檢察官甚至說:「你是要跟阿妹(指嬰兒)作伙被關嗎?…就說一說你買幾票,…不說,我就要結束,就要把你收押!要說不說!」
被告:要我認罪 我就認
最後,林麗娟回答說:「我也很不想被關」、「你若要我承認,不然我就給你認一認」。
令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印象深刻的是:本案一、二審均判林麗娟等三人無罪,但檢察官一再上訴爭執的理由竟然是「檢察官偵訊林麗娟的過程,並非脅迫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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