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各機關學校國民黨黨部代號舉例

國防部政戰、眷村:(時常變動)

    王師凱黨部、賀定成黨部、岳忠義黨部

後備軍人系統(眷村以外):黃復興黨部

 

二級單位:台北市後備軍人:黃國柱黨部

          新北市(台北縣)後備軍人:黃國定黨部

          基隆後備軍人:黃國基黨部

          桃園後備軍人:黃國園黨部

          宜蘭後備軍人:黃國蘭黨部

          高雄後備軍人:黃國雄黨部

          彰化後備軍人:黃國彰黨部

          雲林縣後備軍人:黃榮林黨部

          嘉義市後備軍人:黃國嘉黨部

 

          台南後備軍人:

            舊台南縣:黃國南黨部

            舊台南市:黃國平黨部

          屏東後備軍人:黃國屏黨部

 

警察系統:劉中興黨部

 

  二級單位:北高二市警察局:劉漢興黨部

知青系統:孔立德黨部

學生運動監察單位:孔識平

 

  二級單位(各大學校長兼任黨部主委)(國民黨是在2000年失去政權後才裁撤知青黨部)

    台大孔知忠黨部(中國國民黨北區知識青年黨部第一黨部)   

    台大學生國民黨社團:逸仙學會等九大國民黨社團,外加覺民學會

據1958年的統計報告,十四個黨部下轄「小組」六百餘個。其中第一知青黨部位在台大,化名「孔知忠」,凡103個小組,每組至多二、三十人。

師大孔知孝黨部(中國國民黨北區知識青年黨部第二黨部)

政大孔知義黨部(中國國民黨北區知識青年黨部第六黨部)   

政大學生國民黨社團:青衿學會

  中興法商孔識忠黨部

  亞東工專黨部(中國國民黨北區知識青年第四十九黨部

國民黨在大學校園中的布建,可以參考  玉山社 高麗娟 從覺民到覺醒開花的猶大

省政府系統:田單黨部

 

台北市政府:陽明黨部

 

 

 

相關論文

 

龔宜君(1998)《「外來政權」與本土社會: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台北:稻鄉

 

 

 

 

 

實踐大學教師謝文宜教授資格審查案教育部本(99)518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8屆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謝教授父母是謝孟雄、林澄枝,美國普渡大學家庭研究博士,實務專長為婚姻與家族治療等
實踐大學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因父母早期出國留學,從二歲時住在本院長大,到國小一年級才回到父母謝孟雄、林澄枝身邊

自學攝影、建築、史地都開展出一片天,實踐大學董事長謝孟雄

董氏基金會董事長謝孟雄 用心捕捉人生風景
學醫,他是知名的婦產科醫師;辦教育,實踐大學成績斐然。雖然有著顯赫的政治家世,父親是前副總統謝東閔,妻子是國民黨前副主席林澄枝,但謝孟雄不熱情於 政治,他自學攝影、建築、研究史地,在這些領域都成了專家,他言談舉止俊逸儒雅,流露著像歐洲藝術家的氣質和文化人的瀟灑

教育部公文

本案謝師送審教授資格案之代表著作由多篇參考著作編修而成,而代表著作名列作者僅為申請人1人,惟內文各篇(如2008年3月發表於東吳社會學報之參考著作第6篇)經查與他人合著之內容並未有相當程度之修改,爰代表著作仍屬合著性質,所涉違反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履歷表登載不實」規定精神成立,除不通過謝師教授資格外,經本部本(99)年5月18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28屆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四、請於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14日內轉知送審教師,如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於轉知之日次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或向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並依各該之法定程序進行。前揭救濟程序應擇一為之。



教育部公文

受文者:

公私 立專科以上院校(包括軍警學校)

副  本:

國防 部、內政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高雄市教育局

主  旨:

檢知 本部本年五月廿五日學術審議委員會第十四屆委員會第十七次常會決議案一起,請轉 貴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各位送審教師留意辦理。

 

 

說 明:

一、
決議事項:「凡經評定送審教師資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通知其聲述非屬抄襲之 理由,否則取銷送審資格」。
二、
除請轉知各送審教師外並請於初審時切實審查以維校譽。對於已認定確以抄襲著作送審者,並宜審慎考慮其是否適於擔 任教職。
   
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7條

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
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
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一年至三年。

二、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三年至五年。

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
    七年。

四、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
    、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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